中国农共体发挥农业再保险主渠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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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4日浏览次数: | ||
4月20日,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农共体”)在上海召开第六次成员大会暨农业保险标的现场交流会,来自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以及全国37家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代表共90余人出席了大会。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刘峰主任充分肯定了农共体成立以来取得的成效,介绍了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良好发展机遇,对进一步完善农共体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刘峰指出,农共体的成立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探索。两年来的实践表明,农共体的成立符合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各项制度设计达到甚至超出了预期。 刘峰要求,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业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的政策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准公共性,农共体不仅是风险共同体,更是利益共同体,成员公司之间要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二要强化责任,服务大局。进一步扩大承保能力,加强对创新型产品的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如扶贫保险、价格保险、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保障产品,农共体要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再保险支持。三要完善体制,优化机制。要做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平衡,实现直保与再保的协同发展。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赔款支出348亿元,是国家农业灾害救助资金的10倍。发达国家不保的地震、雹灾等风险,我国农业保险均予以承保。在重特大灾害面前,农业保险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农业保险已成为灾区灾后重建重要的资金来源。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基石作用也得到了充分体现。目前,农共体成员数量已扩充为32家成员公司和5家观察员公司,承保能力已扩展到3600亿元,足以为行业提供了充足稳定的承保能力。 农业部财务司副巡视员王晋臣在会上指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大灾保险试点,农共体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水平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业风险已延伸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需要农业保险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副司长张艳红指出,我国林业保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在推动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和金融创新中发挥了重要配套政策作用,同时我国森林保险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将争取出台关于扩大森林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保险机构加强与林业部门合作,扩大和丰富森林保险供给,逐步实现森林保险的全面覆盖。 农共体管理机构负责人王野田在会上表示,成立以来,农共体贯彻落实保监会“扩面、提标、增品”的工作要求,积极服务行业产品条款改革,为行业发展目标价格保险、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渔业保险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高保障领域和高风险领域100多款创新型农险产品提供再保险保障,有效解决了国际再保人不愿承保的难题,解除了直保公司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尤其是2015年以来,农共体积极配合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启动的中央财政补贴型产品条款改革,在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赔付率大幅提升10个百分点的情形下,努力维持再保险承保条件不提高,通过稳定再保险条件平抑因风险敞口上升对直保公司的影响,为产品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共体成员大会降彩石主席在会上指出,两年来,农共体实际承担风险责任超过3500亿元,累计支付赔款达98亿元,尤其是近年来在辽宁、黑龙江特大旱灾和南方特大洪涝等极端天气灾害事件中,农共体支付赔款占总赔款的40%以上,有力化解了区域性、流域性农业大灾风险,有效保障了农业保险体系平稳运行。但是由于近年来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快速累积,分出业务的选择性和波动性较大,再加上一些区域性极端天气灾害影响,农共体业务整体赔付率大幅上升,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在正常年景未能实现有效盈余积累,不利于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的提升,也不利于农共体长期稳定运行。农共体作为行业的风险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化农共体体制机制改革,在继续扩大行业承保能力、为农业现代化改革提供支持的基础上,一是加强对连续亏损业务等高风险业务的科学评估,完善分保结构和条件,推进分保比例的集中化和均衡化,降低业务逆选择风险,实现风险分散与风险对价的匹配;二是推动财政支持型的农险业务标准化分出,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探索建立再保险与直接保险定价的联动机制;三是探索购买超赔等方式为农业再保险体系难以承担的大灾风险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散渠道,提升农共体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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