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报]2011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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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浏览次数: | ||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这一年保险业发生了很多事,在我看来,有以下四类八件大事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记。 第一类是宏观方面,包括:(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2)保监会高调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类是市场方面,包括:(3)车险“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风波;(4)寿险发展遭遇瓶颈。第三类是监管方面,包括:(5)银保业务监管指引发布;(6)保监会发力加强中介业务检查;(7)保险公司首次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第四类是开放方面,包括:(8)入世10年盘点保险业对外开放。 (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 2011年8月,指导中国保险业2011-2015年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正式发布,规划提出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 我将保险业“十二五”规划与“十一五”规划作了个简单对比,发现二者的“总体目标”高度相似。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这个五年规划的总体目标,不管是“十二五”的,还是“十一五”的,其实不是五年目标,而是一个长期目标。此外,“十二五”规划将“基本建成”现代保险业改为“初步建成”。怎么理解?我的理解是,“初步建成”的表述比“基本建成”更加谦逊,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降低了发展目标,而是意味着我们对建成符合一定标准的现代保险业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所以,我们承认“十一五”期间未能“基本建成”,而且预期“十二五”期间也难以“基本建成”,所以确立了一个更加务实的目标——“初步建成”。 (2)保监会高调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正式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11年12月7日,履新保监会主席一职38天的项俊波打破静默,高调谈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不需罗列调查数据,仅凭我们“道听途说”的生活经验就可以初步判断,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十分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可能有需求方即保险消费者的理解和认知局限的原因,但必须正视的是,造成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主要还是供给方和监管方的原因。 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提出五个基本理念:(1)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二者短期有矛盾,但长期相一致。(2)保险监管的最大职责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能破坏作用,不是体现在保费增速放缓上,而是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销售误导、理赔纠纷等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上。(3)公众保险消费教育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防线。要用专业知识武装消费者,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4)正确把握保险消费者保护与反保险欺诈的关系。不保护保险消费者中的少数保险欺诈者的“权益”,实际是对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保护。(5)保险消费者保护应避免矫枉过正。只有当监管的社会效益高于企业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之和,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才是理性的选择。 (3)车险“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风波。 2011年,从“无责不赔”到“高保低赔”,车险话题成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怎么看待其中的争议? 首先,“高保低赔”反映了车险制度的瑕疵,虽然宏观上可能没有显失公平,但在微观上存在问题,相应条款需要改进。其次,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存在严重缺陷,非修订不可,否则是对车险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从此番车险风波和争议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点重要启示和思考:第一,不应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保险业应从“因为怎么保,所以怎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并以这个思路来推动车险产品、服务和制度改革。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工作上,比如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上,必须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如果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后来被证明其本身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那么监管部门就难辞其咎了。第三,保单“个性化”应是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不应以“个性化”否定保单“标准化”的进步意义。一方面,保单阅读成本高,行业应有统一示范性车险基本条款,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费率可以放开,同时以偿付能力监管来抑制不正当竞争。 (4)寿险发展遭遇瓶颈。 2011年,寿险增速明显放缓,发展遭遇瓶颈。寿险市场在2011年为何增长乏力呢?我想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直接原因;二是基础原因;三是深层原因。 从直接原因看,主要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比如国家宏观调控、GDP增速放缓、紧缩货币政策、利率上升、通胀率上升等影响。这点大家说的比较多了,不再赘述。 从基础原因看,主要是寿险产品和服务的缺陷。一是寿险产品定位缺陷。许多寿险产品轻保障,重储蓄投资,与银行储蓄投资产品差别不大,所以宏观形势一变,就可能出现所谓“与银行理财产品竞争乏力”的问题。二是寿险产品设计缺陷。很多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责任没有纳入保障范围,都放到责任免除中去了,比如意外险的责任免除太多了。三是寿险产品定价缺陷。有些产品赔付率太低,才百分之十几。赔付率太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若赔付率太低,该产品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将遭到质疑。四是寿险公司服务缺陷。最突出的是销售误导和理赔难,让消费者对寿险失去信心。 从深层原因看,主要是保险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虽然中国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应该说保险业发展水平不低了。我们不能直接拿中国的保险业和美国的保险业比,而应当拿中国的保险与经济的相对关系与美国比,这么比,中国保险业的相对水平不低了。未来中国保险业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这个潜力不是一两年、三五年就全部释放出来,而是慢慢地、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释放的,未来的这个发展不可能仍像过去30年那样高速增长了。所以,在一些时期,保险业增速放缓是正常现象。 (5)银保业务监管指引发布。 2011年3月,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这是迄今为止两大监管机构对银保市场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银保市场秩序、指导银保监管工作将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银保业务发展迅速,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产品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保监会调研指出,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些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 银保业务涉及保险和银行两类机构,监管涉及保险监管和银行监管两个部门,这其中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一个《监管指引》就迎刃而解,有些问题甚至可能长期存在,部门之间的摩擦有时也难以避免。凡此种种,都需要一种超越部门利益的、关于银保业务发展和监管的战略思维、制度安排和协调机制。 (6)保监会发力加强中介业务检查。 2011年,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力度,治理中介业务乱象。2011年全年共检查保险基层机构103个,涵盖33家省级分支机构和20家保险法人,延伸检查保险中介机构120家,查实违法违规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依法处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87名、保险机构55家、保险中介机构54家。针对检查情况,保监会还对14家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详细通报各公司被查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综合性整改要求。 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已经连续进行了3年,2009年是“解剖麻雀”,揭示问题;2010年和2011年持续深入检查,查出了大量违法违规问题。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其核心是“通过依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引导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建立真实、合法、透明的关系,着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深思:为何市场上耳熟能详的大公司基本都登上了“黑名单”?为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如此普遍?如果是个别公司违法违规,那可以说是个案;如果是整个市场主体普遍都在违法违规,那么就要从更深的制度层面、从“根”上去找原因了。治标是必要的,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初级阶段的保险市场;但同时,治本之策更重要,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7)保险公司首次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1年是历史上要求中国保险公司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年,除个别公司因正在重组未披露外,其他110余家保险公司都发布了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1年7月,我们在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中国保险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发现,第一,从评估分数的总体分布看,在选取的111家保险公司中,信息披露评估分数高低差异巨大。第二,从中外资公司比较看,外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上优于中资保险公司。第三,从产寿险公司比较看,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估分数的均值与人身保险公司差别不大,但标准差要小于人身保险公司,这说明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估分数分布相对于人身保险公司更加集中。第四,从信息披露的分项比较看,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两项上评估分数均值较高,在“财务会计信息”和“基本信息”两项上评估分数均值中等,在“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一项上评估分数均值最低。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目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内容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阅读和使用,提升信息披露的作用和意义。二是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如果没有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许多监管要求难以真正落实。 (8)入世十年盘点保险业对外开放。 2011年12月,中国入世整整10年。保险业作为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和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中国整个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10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开放格局已初步形成。 在“引进来”方面,截至2011年11月末,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4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各级分支机构近1300家。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发展较快,市场份额分别为11.91%、13.54%、5.85%和6.66%。在“走出去”方面,共有8家中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了27家保险营业机构,6家中资保险公司设立了8家海外代表处;2011年12月,中再集团正式加入劳合社。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保监会于2000年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成为IAIS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 关于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有一系列重要基础性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在此,我们提出五个基本理念,它们是:(1)“互利共赢”而非“零和博弈”,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战略基石;(2)保险业对外开放应当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3)对外开放下的保险监管更应关注“宏观审慎监管”的最新趋势;(4)保险业“走出去”将成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5)“全球统一监管规则”将对保险业开放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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